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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登记新规发布后,被问得最多的9个高频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1-11 07:39  |  作者  |  阅读 79

问题1:我在A机构任职基金经理,期间管理产品时间为1.5年,其中包含2个产品(同时管理),那我最后的业绩时间是1.5年,还是1.5*2=3年?

回答:1.5年。

老的规定要求: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

新的规定要求:明确要求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中基协在培训解读时,已经明确这里的2年是指基金经理个人的产品管理经历并不会因其管理多只产品,就可以将同一时间段内的不同产品业绩叠加延长。


证券类私募投资业绩具体要求: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2)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问题2:股权类的业绩材料,一定要体现完整的募投管退过程吗?至少需要投过几个项目?

回答:按新规要求,是不强调有退出环节;其次项目数量是至少2个。


股权类投资业绩具体要求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问题3:如果我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但过往任职经历比较零碎,时间不够连续,如何计算3年金融从业履历?

回答:资管平台及从业人员系统,会自动根据填报的履历计算时间,累计超过3年金融机构从业背景即可。

新规对高管工作经验要求

1.股权投资类管理人高管经验要求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2.证券投资类管理人高管经验要求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问题4: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稳定性有什么要求吗?

1.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

2.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

3.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问题5:什么是主要出资人?更新了哪些要求?

主要出资人定义为:出资比例≥25%
中基协会对主要出资人关于冲突业务、出资能力、诚信信息等方面的核查,等同于实际控制人的核查要求。


(1)冲突业务: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2)出资能力:

A: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B: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C: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诚信信息

对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进一步加强诚信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5.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6.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7.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9.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问题6:填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时,从业人员系统的任职证明需提供哪些文件?

根据协会从业人员系统填报要求,需在从业人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问题7: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如何认定机构实际控制人?

根据《登记须知》第五条第四款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从普通合伙人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


问题8: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是否一定要有私募相关工作经验?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2版)》,对于证券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对于股权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问题9:什么是冲突性业务?

新规材料清单中冲突性业务增加了比较多的类目,下文加粗部分为本次清单新增内容:

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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