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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未准确预估业绩且业绩预告信披不及时,公司及财务总监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发布时间 2023-06-12 21:33  |  作者 企查查  |  阅读 74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2023年4月15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估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情况,对相关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李川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2023年4月15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估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情况,对相关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李川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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