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广西拟发文明确:地方政府不对国企债务承担偿债责任
发布时间 2023-06-07 20:37 | 作者 企查查 | 阅读 78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一、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方式,违规将应由财政预算资金出资建设、没有经营性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建设;二、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三、不得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项目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实施投资决策;四、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五、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偿还;六、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建设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七、不得新组建以政府性融资功能为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禁新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严格防范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不得脱离实际过度举债。确认投融资计划严格经过项目收益覆盖评估论证,不得投资收益不能完全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效益进行定期绩效考核。举债融资时应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存量债务应及时合理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防范债务风险。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一、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方式,违规将应由财政预算资金出资建设、没有经营性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建设;二、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三、不得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项目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实施投资决策;四、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五、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偿还;六、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建设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七、不得新组建以政府性融资功能为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禁新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严格防范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不得脱离实际过度举债。确认投融资计划严格经过项目收益覆盖评估论证,不得投资收益不能完全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效益进行定期绩效考核。举债融资时应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存量债务应及时合理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防范债务风险。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