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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必须评估?
发布时间 2024-08-03 00:56  |  作者 并购评值  |  阅读 142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或可通过挂牌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一、《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标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其中挂牌或拍卖底价可以参照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通过询价方式确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等交易价格的,企业应当组成询价小组,结合资产特点编写询价书,采用询价公告或报价邀请函的方式通知有意向的交易方,对报价文件进行审阅评定,综合考虑交易方意图、实力、价格等因素确定最终交易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用于出资是否必须评估?
我们认为公司法与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作价出资的规定内在逻辑是一致的,首先两者全面肯定作价出资资产应该进行资产评估,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对于《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中“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标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其中挂牌或拍卖底价可以参照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属于公司发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情形。本文仅代表投稿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交流,不代表本人所在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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