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DeepSeek的融资传闻,公司的股权结构再次引发金融市场的关注。
DeepSeek,全称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2025年1月20日,该公司正式发布DeepSeek-R1模型,引发全球瞩目。
本着进一步了解DeepSeek的想法,笔者基于公示信息绘制DeepSeek股权结构图,并对其股权架构进行评析探讨。
01.绝对控制权
从股权比例上看,梁文锋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已持有DeepSeek超过80%股东权益,属于绝对控股股东。
从控制权上看,梁文锋作为宁波程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程普公司”)持股68.21%的股东,通过控制程普公司,从而控制程普公司担任GP的宁波程信柔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程信合伙”)以及宁波程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程恩合伙”),最终实际控制DeepSeek。
梁文锋持有程普公司68.21%股权,显然已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所需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要求,除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个别事项(如定向减资等)外,梁文锋在程普公司掌握绝对的话语权,并层层控制DeepSeek。
02.风险隔离
DeepSeek由梁文锋直接持有1%股权,程恩合伙持有99%股权,从而避免成为一人公司,形成第一道风险隔离。
程恩合伙、程信合伙的GP(普通合伙人)为程普公司,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效隔离程普公司股东梁文锋、李欢、郑达韡、陈哲(“核心团队”)的个人风险,形成第二道风险隔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DeepSeek有两名股东持股,避免成为一人公司,从而避免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除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的情形,否则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投融资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实控人直接担任持股平台(有限合伙)的GP,除了节税等原因外,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实控人、持股平台、目标公司通常已在《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中作为陈述保证方、赔偿责任方、回购义务方,既然已经直面赔偿条款/回购条款,那GP架设一层有限公司就不太必要了。反观DeepSeek目前并无外部投资机构,那么实控人、持股平台理论上也不负有特定的赔偿责任,那么持股平台GP架设一层有限公司可以起到一层“防火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