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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投资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的,应认定为借款关系,投资人有权请求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
发布时间 2025-03-17 21:01  |  作者 懂财税的卫律  |  阅读 29
企业融资需警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对于投资人,固定收益条款可能丧失股东权益;对于公司,可能面临高额本息返还责任。
企业融资需警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

对于投资人,固定收益条款可能丧失股东权益;

对于公司,可能面临高额本息返还责任。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进行解析,为企业的融资实操及诉讼争议的处理提供参考。

1、核心裁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指导案例,投资协议若仅约定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风险,即使存在股权登记或分红条款,仍可能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此类协议的出资人可主张返还本金及利息,公司不得以“投资风险”为由抗辩。


2、典型案例:S公司与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1)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S公司与付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

第一条“协议签订的前置条件”


第6项约定:甲方融资后,该项目总体投资额1亿元。项目投资和建设期间的经营费用超过1亿元时,追加部分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追加投资。


第二条“乙方投资及收益计算”

第1项约定:乙方投资130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为乙方开具收据;

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建设期间内(1年)按实际收益的15%计算分红;建设期满后,年净收益不足3000万元时,按3000万元计算分红,超过3000万元时,按实际净收益计算分红,甲方承诺四年内支付给乙方的收益达到乙方投资额度,实际收益未达到的,用甲方收益弥补并支付给乙方;

第5项约定:分红每年一次,12月30日结账,次年1月15日前分红。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项约定:因甲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乙方不承担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标准计算投资收益。


协议履行过程中,付某多次向S公司要求支付其固定收益,但是S公司均未履行,遂诉至法院。

S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S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2)法院裁判要点

一审、二审法院:


协议虽名为“投资”,但付某不参与经营、不担风险、固定收益,实质为借贷关系。S公司未按期付息构成违约,应返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最高院再审:

确认借贷关系,强调“股权登记”仅为债权担保(属“股权让与担保”),非真实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公司清偿债务后,投资人应返还股权。


3、投资与借贷的区分标准

根据最高院裁判逻辑,投资与借贷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备“三共特征”:

共同经营:投资人是否参与公司管理或决策;
共享收益:收益是否与公司实际利润挂钩;
共担风险:是否承担亏损风险。

若协议约定“保本保收益”“固定回报”,即使存在股权登记,仍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例如:
投资人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仅与公司签订协议;
公司增资/减资时,投资人股权比例未同步调整;
投资人未实际参与股东会、董事会等经营活动。


4、律师实务建议

如要确认《投资协议》为股权投资,则:

审查协议条款:
避免使用“固定收益”“保本”等表述,明确收益与公司利润挂钩;
约定投资人参与经营的具体方式(如决策权、管理权)。

关注资金流向与股权登记:
若资金直接支付给公司(非原股东),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股权变更需配套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避免被认定为“担保”。

如要确认为《投资协议》实质为借款,则:

公司方:主张借贷关系需举证“固定收益+无经营参与”;
投资人:协议可能因“虚假意思表示”而被认定无效,但可主张返还本金及合法利息(现行法定利率上限为LPR的4倍)。

附:关联法规与案例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民事裁定书
参考案例:(2019)黑民终383号、(2022)最高法民申411号。
相关法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认定法律关系应依据实质,而非合同名称。

声明:本文仅作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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