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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记【下篇】:听信理财经理劝说“别赎回”代销基金,巨亏后,竟然还能让代销银行赔?| 愉见财经
发布时间 2020-12-25 23:49  |  作者 和讯名家  |  阅读 67
我真不是教你们“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但消费者权益要自己保护好。

  作者 | 夏心愉

  出品 | 愉见财经

  起这套选题我是犹豫过的,因为我真不想教投资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理性的、有读理财合同能力的、遵守契约精神且可以承担与收益匹配的风险的投资人,往往更有财运。

  但有时候我也的确会被银行的操作气到,飞单、虚假销售、销售过程中故意哄骗欺瞒、风险评估乱打勾、推荐产品不按风险评估结果来……这些现象要是发生了,那就别怪投资人不愿意按照协议愿投服输。“愉见财经”还是要告诉他们如何保护自己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

  更何况,很多产品的底层资产就是不透明的、嵌套的,你们叫投资人怎么判断清楚风险!就像前些日子某大行为他代销的基金固收产品刚兑了20亿,为啥这么好心帮基金垫钱?自知理亏呗,人家基金其实反过来是你的通道吧。那底层资产,大比例是海航债,收益还只给4.1%!?要透透明明告诉投资人,我第一个不会买。且,海航债早雷了好吧。

  别说别人了,就连我妈有次抱了个蛇皮袋去楼下银行排队存钱,眼尖的理财经理一看就知道那袋子里是软妹币,还提溜袋子来存钱的老太太一般都是不懂金融的软耳根,于是三下五除二给截胡了,拿个代销的投连保险产品骗我妈是个“定期存款、还附送一份保险”。

  不过好在那产品最后还过得去,比不上理财产品但的确比普通存款强点。就是,被锁仓了五年,每年要去“存钱”,好烦。

  我跟我妈说那人就是个骗子赚你佣金了,你去找她分佣去。我妈还说那人骗得对。真是气死我了。

  其实我妈遇到的问题,基本上属于虚假销售范畴。在本系列【理财记(上篇)】里,我们给大家分析了部分理财经理之所以会推荐这类产品的内心小九九,是因为从他们的提成比例来看,从高到低依次是:代销保险>代销基金>自营理财。(欢迎点击标题跳转阅读上篇文章)

  今晚的“愉见财经”要请大家注意银行销售中的另一个问题:风险评估不审慎。

  风险评估不审慎

  Y

  在银行购买过理财的朋友都知道,初次买理财时,银行会要求客户做一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估表。这份调查问卷含有十几道包括年收入、投资经验、可接受本金损失等关键要素的选择题,由此判断客户可承担的风险等级。

  不管是银行的自营理财还是代销基金,都会有一个对应的产品风险等级,风险由低到高分为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R5激进型等五个级别。

  这仿佛是银行的一道天然保护伞,客户接受了评级,购买与评级类似的产品,无论盈亏风险都要自担。

  但评级也时而会有不靠谱的时候,“愉见财经”想到三个例子。

  例子一。被标注为R3级的某大行原油宝产品,最终不但赔光了本金还要倒给银行补保证金。事实上,最终客户出现本金未能兑付等纠纷,如果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作为代销机构也要承担相当一部分责任。

  例子二。是最近刚出判决结果的一个案例,大连的一名投资者在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买了900万元公募基金产品,几天后她想赎回时,被银行理财经理劝说继续持有,结果赶上股市暴跌,不到20天时间里暴亏30%。

  这名投资者起诉了银行,判决结果是银行赔了200万。听起来本该投资者自负盈亏的产品,为何要判银行赔近八成损失?

  要求赔偿全部损失。银行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点就出在,这名投资者在该银行的风险测评等级为“平衡型”,而理财经理推荐、并劝投资者“别赎回”的基金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均为高风险,且这名理财经理并未用书面形式告知孙某本次购买的产品内容、风险提示以及购买和赎回方式等事项,也没有对孙某另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

  所以没招,银行吃瘪。

  例子三。前两年有一份惊动资管圈的判决书,说的是某王姓客户通过某大行恩济支行理财经理推荐,购买其支行代销的前海某源投资基金,本金亏损50余万元,最终将大行告上法庭并胜诉。法院指出,大行恩济支行在明知王某客户投资目的、投资态度等风险偏好的情况下,推介其购买不适宜投资的较高风险普票型基金,存在重大过错。

  其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对客户的风险评估缺乏客观性,违反了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承担的适当性义务。

  上面三个案例,都说明了一个事情,产品的发行方或代销机构,包括银行、券商等,如果没有尽到对投资人风险评估的审慎义务,就很可能会替投资人的投资失败部分乃至全部买单。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中,专门在第五部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做出指导意见,规范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合称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对较高风险登记投资活动确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其中“卖者尽责”指的是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即民法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订立的“先合同义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银行忙开通快速理赔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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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保监会,对于银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都在拧螺丝,仅在2020年就相继出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等。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三季度,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并转送银行业消费投诉85097件,环比增长26.5%。

  其中,2020年第三季度,涉及理财类业务投诉4337件,环比减少59.1%,占投诉总量的5.1%。在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诉中,理财类业务投诉2134件,环比减少75.8%,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7.8%;在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诉中,理财类业务投诉1762件,环比增长33.5%,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4.7%。

  “愉见财经”听说,这几年银行内部无论是来自会里消费者权益保障局还是各地分行来自银保监局分局消费者权益保障处的监管压力都很大。理财和信用卡纠纷作为消费者投诉的密集区,如果通过调查发现自身员工责任比较明确、自知理亏,金额又不是特别重大、但性质有很有典型性,一般会选择“私了”。

  面对监管的压力和降低投诉成本减轻声誉损害,一些银行总行甚至还针对此类事件给前台开通了快速赔付的通道,主要内容是充分授权简化程序,只求一个“快”字,防止支行和客户互相扯皮最终反而把小事闹大。

  有家银行内部人士私下告诉“愉见财经”,在他们行,1万元以下理赔,支行层面报备分行就可审批;5-10万元的理赔在分行层面就可以审批;10万元以上需要总行审批。

  说到这里其实话分两头。一是,如果银行没啥责任,只是遇到了很会闹腾的刁民而怕压力,这种情况下我反而觉得监管不能太僵化,该支持银行时就要支持,银行也别太弱势,不能让“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成了气候;二是,如果银行的确有责任,那就不应该仅仅是求私了息事宁人,而是从机制上引以为鉴,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愉见财经。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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