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2-10-31 11:01 | 作者 亿欧 | 阅读 18
亿欧大健康31讯,国家药监局公告,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版《办法》包括总则、调查与评估、主动召回、责令召回、附则等五章共33条。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对于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召回,其生产企业按照新版《办法》组织实施。新版《办法》也规定,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针对境外生产药品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新版《办法》则表示将由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中国境内代理人按照新版《办法》组织实施。此外,新版《办法》也对境内生产并出口药品的召回工作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