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为“投资银行沙龙联盟” (英文名称Union of Invest Banker Salon缩写UIBS,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以数字投行的发展需求和联盟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投资银行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创新需求为纽带,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投资银行领域可持续发展、从事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服务、具有行业与领域代表性的机构、新型主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机构自愿组成。
第四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
1、重点立足全国35个省市直辖区,促进和深化区域之间,以及与世界其它国家投资银行产业之间的各层次、各环节、多角度的交流、协调与合作。
2、为政府官员、企业领袖及专家学者提供一个开放的沟通平台,以整合政界、商界、学术界、媒体和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应对全球性开放市场给金融投资领域发展带来的各种挑战。
3、通过联盟与政界、商界、学术界、媒体及公民社会构建的永久性、高质量、公开性的交流平台与关系网络,为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日益扩大的合作与交流提供服务。
通过以上工作,有效整合产、学、研、用各方资源,充分发挥联盟成员自身优势,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标准、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带动重大应用示范,实现从“跟随”到“引领”的转变,推动投融资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协同合作,降低风险和成本,促进联盟成员的共同进步,实现共赢共荣。
第五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六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
第七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包括:
1、开展成果转化,实施能较快形成较大规模或显著提升融资效果的项目,推进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和金融产品产业化发展。
2、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开展联盟战略研究与发展规划制定工作,广泛聚集产学研等创新资源,联合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和产业创新效率。
3、开展行业服务。抓住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机遇,引导行业服务资源开展合作,加强对行业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技术转移和人才培养,促进行业协同创新能力提升。
4、开展标准化工作。以标准为纽带,聚拢产业资源,共同制定国际、国内、行业技术标准,带动联盟知识产权工作,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市场准入能力和新市场打造。
5、开展国际化合作。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举办、参加国际论坛和展会,广泛依托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联盟产品(服务)的国际化发展。
6、开展品牌建设工作。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积极支持、组织联盟成员参与或举办国际、国内各类展览、展示及业务交流会,举办各类联盟推广活动,打造联盟品牌。
7、开展信息化工作。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和科技服务云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提升推广服务效能。
8、开展自身建设工作。按照自主、自立、自养、自强的方针和建设示范联盟的总体要求,加强联盟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联盟会员服务。
9、开展咨询和培训服务。创建并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研究、咨询、培训中心,为各级政府、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机构提供产业布局、产业园区等研究、咨询和培训服务。
10、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监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九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联盟的监督机构,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机构,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
第十条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申请,同意遵守联盟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2、在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显著特色,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机构、实验研究设施和人才队伍,并致力于投资银行领域的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十一条 申请方式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并发给会员证(牌匾)。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设发起会员、荣誉会员、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
1、发起会员指发起成立联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新型金融主体(资本运作、资产管理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具体要求金融机构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新型金融主体在所属区域内(省、市、县)处于龙头或示范地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其它机构应能根据联盟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发起会员不超过25个。
2、荣誉会员指为联盟的创建和发展做出重要和实质性贡献的个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荣誉会员不超过9个。
3、正式会员指参加联盟所有活动包括决策过程、且其申请已经被批准的个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正式会员分5A、4A、3A、普通会员四个档次管理。
4、非正式会员指以出席、观摩联盟年会以及其他活动为目的、且其申请已经被批准的个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
1、发起会员、荣誉会员、正式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联盟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3)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2、非正式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联盟年会;
2)获得联盟提供的信息,并经授权使用联盟网站的数据库信息;
3)通过联盟建立的网络寻求商机;
4)优先参加联盟举办的有关商务活动;
5)享有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按时参加会员大会及联盟相关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6、联盟理事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决定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一旦接到秘书处书面确认,其会员资格即被视为终止,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会员逾期l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因违法行为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与联盟失去联系两年以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优先享有如下咨询服务
⑴ 科技成果评价并列入国家级项目库;
⑵ 各部委扶持政策指导;
⑶ 融资服务咨询;
⑷ 国家扶持资金协助申报;
⑸ 标准制定与产品认证咨询;
⑹ 项目专家论证与调研咨询;
⑺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咨询;
⑻ 项目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⑼ 国家级、省级媒体合作咨询;
⑽ 企业上市服务咨询;
⑾ 法律援助与(政府)公共关系。
2020年8月1日